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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商标维权成功 两公司被判赔逾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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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这两个数字,大家肯定不陌生,但如果两个连在一起组成“三一”重工,相信有一大部分的人不认识。但小编要告诉你,“三一”可是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哦!且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不过最近,“三一重工”却出现了: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三一重工公司认为: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两被告未经允许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各位企业在使用商标或字号时,应该对驰名商标主动避让。尤其生产商品是与之相关企业,以防被认定为类似商品,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风险。对于从事与拥有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要主动对在先知名企业字号进行避让,防止被认定为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对于维权方而言,相较于后期维权,在前期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更为重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进行全面布局。就商标而言,企业除注册核心商标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注册相应的防御商标。品牌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如果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则应进行积极维权,执法机构对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来源:山西知和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号)

链接为之前关于相关三一侵权报道

https://new.qq.com/rain/a/20201125a0ccal00  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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