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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一起侵权纠纷案 扣留挖掘机属自助行为依法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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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该案是新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案件。

2020年9月19日晚,原告张某按照被告王某(张某的雇主)指示的地点,使用挖掘机在某路段施工。由于王某指示错误,致使由被告大秦公司所负责的路段地下管道损坏,大秦公司遂扣留了张某的挖掘机。之后,双方均就此事报警。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张某将大秦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挖掘机,并赔偿从扣留之日至返还之日的损失。开庭之日,经法院调解,大秦公司将挖掘机返还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秦公司因涉案挖掘机于2020年9月19日晚施工时毁坏其管理路段的地下管道设施,且当时无法确定挖掘机车主身份,若不扣留挖掘机有可能导致找不到侵权人,从而丧失权利保护机会,因此其扣留挖掘机应认定为自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自助行为的规定,依法不承担责任。

但双方在9月25日报警后,大秦公司在可查询到张某身份信息、具备协商不成起诉法院的条件后,为尽快解决问题而继续扣留挖掘机的行为,有一定过错,按照民法典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因错指施工路段而导致纠纷发生,给大秦公司造成损害,且在事发后未采取积极措施对毁坏的管道进行及时修理,导致张某的挖掘机被扣,具有一定过错,对大秦公司及张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大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挖掘机台班费损失24200元;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挖掘机台班费损失242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袁建雯表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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