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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假签字/代签字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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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约环节环节至关重要,如果把控不严,遇到了“假签字”,则很有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本文给您列举3个常见场景,告诉您如果未能在前期避免,遇到了代签字/假签字会有什么后果,以及该如何应对。

1场景一

常见场景:业务员找不到客户,为了尽快签订自己左右手带客户签了字。或者未与客户面签,收到了客户的假签字而不知情的。

1.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可以按照法律对无权代理的规定进行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以及约束对象。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这份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有权人(即实际购买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即代签人)取得处分权,则效力待定合同效力上的瑕疵得到补正,转化为有效合同;

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转化方式有三种:

(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约束的是合同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也就是代理商和实际购买人)。

①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的结果是,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②被代理人追认的方式,明示、默示均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代理人拒绝的方式,明示、默示均可。追认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为之,合理期限经过后未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催告的,被代理人须自催告后的一个月内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自始无效。恶意相对人无撤销权,所谓恶意,指订立合同时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2.若代理商无法证明与该客户实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的,起诉后不但法院不予支持,并且还可能额外承担产生的笔迹鉴定费用。

代理商只有先查明设备的实际去向与使用情况,搜集好充分的证据之后,再向适格的主体去主张权利。

下面举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参考案例:(2017)云0112民初7039号判决书

案件事实:

2017年9月,大理公司将母陈靖诉至法院,原因是大理公司认为其为母陈靖向银行垫付了12万元的欠款,并出具了2011年8月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及2011年11月银行与母陈靖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两份合同分别载明了购买的设备机号及贷款金额。

对此母陈靖不予认可,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无论是《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个人贷款合同》的签字及指纹印痕均不是母陈靖所留。

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机械销售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25096.22元。原告认为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其向中国光大银行金碧路支行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有权向被告追偿。

根据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警院[2017]司鉴字第X068-HJ号鉴定意见书及云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鉴字第X166号鉴定意见书,《工程机械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的签字及捺印均不是被告本人所留。由于《工程机械合同》并非被告与原告签订,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将涉案装载机交付给被告使用,故不能证明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同时,因《个人贷款合同》并非被告与原告及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故亦不能证明被告就买卖涉案装载机向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借款,并与原告建立保证关系。故即使原告因《个人贷款合同》向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不能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追偿。

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此外,对于鉴定费10800元,应由原告承担。

因此,一旦发现了这种代签行为,代理商应当立即落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让实际使用人作出明确的追认(最好是补签字),若无法追认的,或者经评估继续履行风向过大的,应尽快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撤销合同,尽快追回设备以减少损失,并向代签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场景二

常见场景:

甲欲通过信用销售方式购买一台挖掘机,但自己的资质无法通过信审环节,委托资信较好的乙以自己的名义代甲购买,而代理商一直被蒙在鼓里。

履约过程中,因实际使用人的还款出现了问题,这个名义购买人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这属于受托人隐名代理的情况,即在合同上签署受托人自己名字的。

那么问题来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约束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即合同签订的双方)。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则应当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不再向隐名代理人主张。

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即隐名购买人此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下面举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1期)】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56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事实:

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钢翼公司一开始并不知情,在闽路润公司支付了货款后,闽路润公司发现委托人兴盟公司的股东在该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因此将钢翼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闽路润公司的请求,钢翼公司不符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钢翼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

一是闽路润公司是否是《购销合同》的主体;

三是闽路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一、关于闽路润公司是否是《购销合同》的主体。

根据一审、二审査明事实,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人权。

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无权将基于《购销合同》产生的债权进行转让,故兴盟公司与闽路润公司之间所谓的债权转让无法实际发生。

兴盟公司发给闽路润公司的《函》,从合同解释角度可认定为,兴盟公司承诺放弃介入权,由闽路润公司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该函件并不影响闽路润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主体地位。

综上,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兴盟公司披露第三人钢翼公司,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兴盟公司行使了介入权,故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钢翼公司认为闽路润公司不是《购销合同》主体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三、闽路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钢翼公司认为,闽路润公司并未实际概括受让兴盟公司在《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是《购销合同》主体,且《购销合同》无效,闽路润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

本院认为,闽路润公司与钢翼公司所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3场景三

常见场景:

客户以信用销售方式从代理商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当客户违约后,代理商突然发现已经找不到人了,原来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骗过了信审人员。

这种场景中,客户的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涉嫌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可以通过报案后,警方使用刑侦手段对其实施抓捕。

下面举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参考案例:(2017)京01刑终14号裁定书

案件事实部分:

1、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王丙臣伙同邹×;在北京市昌平区三一公司办公室,用已经注销的“王学东”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骗取三一牌SY5420THB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后将该车低价出售给张×;。经鉴定,该车价值9300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丙臣支付租金和押金共计185000元。现上述涉案车辆已被扣押并发还三一公司。

2、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王丙臣伙同邹×;在北京市昌平区三一公司办公室,用已经注销的“王学东”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骗取三一牌SY5418THB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并支付160000元租金。经鉴定,该车价值2757650元。

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丙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法院根据王丙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法阁君建议:

1、在合同签署环节一定要2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面签,或者拍摄客户亲笔签字的视频进行固定;

2、在合同履行时,要固定好设备交付手续、客户的付款手续等,万一合同签字存在瑕疵,也能以此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3、在信审环节一定要调查清楚是否有隐名代理的情况,重点审查购机目的,以及是否有亲戚朋友也需要购买设备而信审不达标的,如果发现存在隐名代理的隐患,则应当一并将实际购机人追加为保证人;

4、多角度交叉验证客户的真是身份信息,并通过“居民身份证好吗查询系统”(www.dffyw.com/sfzcx/index.asp)查验身份证信息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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