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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国三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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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作了一次修正,2000年作了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作了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号实施。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修订后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增加了近一倍,与之前相比,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说是一部新法也不为过。


《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国三的影响

本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之前的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1、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并建立考核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大气保护不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

在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只字未提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对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防治,也只是写得比较笼统。2000年之后,随着我国大气质量被更广泛的关注,机动车逐步的排放升级,以及在排放升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奇葩问题,在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有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订,也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放到了与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承担的责任包括:“禁止生产、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以及召回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后)。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销售商承担的责任包括:“禁止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生产和销售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的成本也作了具体的描述。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吸收了机动车排放升级过程中出现的经验教训;对违法成本也作了具体的数字规定,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处罚包括:“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对销售商的处罚包括:“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发动机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描述,而是把最主体的责任放到了整机生产企业身上。

最近大家也注意到了,长安汽车因为其生产的睿骋和CS75部分抽检车辆排放不达标,而被北京市环保局处罚,没收未达标车辆的销售收入1260.5万元,并处罚金378万。在接到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通知后,长安汽车也是积极配合北京市环保局的工作,对未销售的车辆进行整改,并发表致歉。

二、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目前对国三排放标准实施的准备

2014年5月,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国三的影响

国三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确定之后,柴油发动机企业和工程机械制造企业都积极开始了产品的排放升级准备工作。但是受前些年机动车国三排放升级时出现的复杂局面影响,大家在准备国三排放产品时,对于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技术路线以及实施时间都充满着疑惑,包括发动机企业、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工程机械销售经销商以及客户。对于发动机企业和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来讲,开发产品达到国三排放标准,从技术上来讲,并非难事。大家普遍的心态是,客户能够接受国三产品的价格上涨吗?政府有严格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吗?如果我按法规要求按时生产和销售国三产品,而另外的竞争对手继续销售国二产品,价格更低,我的市场份额不是要被别人抢夺吗?带着这样的心态,现在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做法大概有这么几类:

1、中国的环保执法肯定会越来越严,我们肯定要按照法规的要求来做,国三排放的产品技术上要过硬。现在开始基本停止国二产品的生产,消化国二产品的库存,并着手国三产品的生产准备,把排放升级作为自己赢得竞争的分水岭。

2、排放升级是发动机企业的事情,发动机企业给我提供什么样的国三发动机,我就装配什么样的发动机。只要发动机企业敢把发动机卖给我,我就敢把发动机装配到我的工程机械产品上进行销售。

3、主流上我是要生产和销售国三产品的,但是趁着2016年4月1号国三排放法规实施之前,我赶紧先抓紧时间生产国二产品,在4月1号前销售开票给经销商,经销商再通过各种办法在4月1号之后继续销售一段时间。这样我的短期销量和市场份额肯定会提升。

这些都是在排放法规实施严格程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相互进行博弈的具体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是站在自己对法规实施的判断下、站在自己企业实力基础上,作出的最优选择。但对整个社会来讲,由于大家对排放法规实施严格程度的判断不同,作出不同的选择,甚至是做两手准备,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对工程机械行业国三排放标准实施的判断

以下是笔者个人对工程机械行业国三排放标准实施的预测和判断:

1、政府不会推迟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实施的时间。在现在北京及全国大面积雾霾的环境下,公众的环保意识与2008年相比,有大幅的提升,并且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16年1月1号刚刚实施,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不可能会出文推迟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实施的时间。国三排放在技术上已经很成熟,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国三排放的实施时间也早在2014年5月已经发布,并且留出了半年的过渡期(2015年10月1号至2016年4月1号),任何组织和企业说行业排放升级会面临多么大的问题和困难,都是站不住脚的。

2、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新生产的工程机械产品排放信息会被要求公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对新生产的工程机械的排放情况进行信息公开,这是法律的要求。2015年12月,环保部召集了部分汽车、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厂家对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了沟通和征求意见,虽然目前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排放信息的公开肯定是势在必行。产品排放信息公开的话,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在产品排放上受到的社会监督会被放大。

3、2016年4月1号之后会出现客户因为购买了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而出现退车的案例。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预见在2016年4月1号之后,仍然会部分存在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及其经销商继续销售国二产品的情况。也可以预见,部分客户在4月1号之后购买了国二的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客户临时找不到活儿干,还不起分期或按揭余额的时候,会以购买的产品不满足国家排放要求,而向经销商要求退车。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经销商是没有任何理由不给退的,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很清楚,“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事情进一步扩大,经销商则有可能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会给经销商在4月1号之后继续销售国二产品带来巨大的财务和声誉风险。

4、会有工程机械制造企业被政府部门开出罚单。前文提到的长安汽车被北京环保局开出罚单的新闻,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如果有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被人举报或被环保部部门抽查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以前行业内经常有这样的心理:政府部门处罚一般都是从外资企业开始,中国的企业一般不会被罚。从长安汽车的案例来看,这个假设也不成立了。

5、会有工程机械制造企业被淘汰出局。被淘汰出局的可能原因包括:(1)排放升级技术上做不到;(2)对排放升级的认识不足,没有尽早充分的准备,排放升级时产品还没准备好;(3)因为生产的产品排放不达标,被处以巨额罚款;(4)由于产品排放升级带来的价格上涨,客户不买账,因为除了排放升级以外没有给客户带来更多的价值。

当然以上五点只是个人的判断。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有可能在行业里存在一个“引爆点”,而这个引爆点一旦被引爆,在2016年4月1号之后销售国二产品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和经销商会承担很大的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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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国三 实施 企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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