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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机手挖机林区粗心作业引火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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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3.10盐边县红格镇丁某某失火案。被告丁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挖机林区作业引火灾

经查,2015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挖机在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三组马店河羊毛沙地处开挖荒地时,因挖掘机与岩石碰撞产生火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林地烧毁。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863亩(折合257.5公顷);其中灌木林地3456亩(230.4公顷),有林地407亩(27.1公顷),林地种类为薪炭林;被告丁某某驾驶挖掘机施工,无任何防范措施,挖掘机与岩石碰撞(摩擦生火),喷溅的火花点燃周边干枯的植被,并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

该案2015年3月10日盐边县森林公安局立为盐边县红格镇3.10火案进行侦查,嫌疑人于4月28日取保候审,9月22日依法审查起诉,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于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护区驾驶挖掘机作业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山火,致使集体林地过火面积达257.5公顷,面积较大,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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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挖掘机 火灾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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