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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违法扣押挖掘机 民众上诉成功获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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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编辑在论坛看到一则民众因挖掘机被扣状告城管获得赔偿3万元的消息,很是意思,大家一同来看看:

无锡一市民因挖掘机被城管局扣押,将该城管局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要求对其损失的36万余元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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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事情起因是这样:2011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情况。当天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痕迹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

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50-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同年4月1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索要未果,挖掘机主诉求确认城管执法违法。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5月1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

2011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2012年3月9日,滨湖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内容为:“刘某出面要求返还挖掘机应当被允许,但城管局未直接返还,亦不能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其不返还的理由,行政处理程序存在瑕疵。另外,城管局张贴公告的地点也不符合行政文书送达的要求,未产生法律效力。另查明,由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为,城管局直至法院审理期间仍未能对相对人涉嫌“毁绿”的事实作出认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依据。综上,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程序不当、法律依据不足,应确认城管局违法。

二次起诉,法院依法认定“国家赔偿”金额。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王某作为挖掘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有权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

2012年4月13日,租赁王某挖掘机的另一当事人刘某来到城管局,要求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后因该局未给予答复,故其于同年6月6日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城管局对王某所有、刘某经营的挖掘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认为这个案件比较复杂,属于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大伙还是应该遵纪守法,不要因为一时方便而导致事后的麻烦。

关键词: 挖掘机 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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