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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保田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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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久保田于1999年6月30日申请,2002年12月25日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自久保田于2008年12月10日以侵犯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对泰州现代锋陵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锋陵)提起诉讼之后,锋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9年8月3日曾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但是,久保田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久保田不服,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久保田的诉讼主张,认定该第一次审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并撤销了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接到该判决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7月19日做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本次审查决定。

“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专利被维持有效的这一决定,坚定了久保田尊重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立场,今后久保田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一立场,并将更加积极地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履带专利纠纷的过程

2008年12月9日 久保田向南京中级法院对锋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8年12月30日 锋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久保田专利无效。

2009年8月3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第一次审查决定(久保田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18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判决(久保田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0日 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

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5月10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1年7月19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关键词: 久保田 履带行走装置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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