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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徐工机械:公司章程(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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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1年5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empirenews.page--]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3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320300000017304。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8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14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连同内部职工股600万股于

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CMG Construction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邮政编码:221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2,758,15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突出品牌战略和技

术进步战略,做强工程机械主业。建立以人为本、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建

立以代理制为主的国际、国内营销体系,建立以共同发展为目标的供应商体系。成为全

球工程机械及零部件优秀制造商,成为客户首选品牌,为股东提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

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

件、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售;环保工程施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于1993年6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

司以所属的工程机械厂、营销公司、装载机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06275.815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empirenews.page--]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被

质押,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

的股份清偿。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

另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应设臵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empirenews.page--]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的,应载明网络方式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帐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帐户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召集人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应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最多可以提名一名董事,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

(二)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最多可以提名一名监事,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会人数的1/3。。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指的是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表决权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应在0至全部表决权之间,且为

整数。股东对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表决权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不使用反对和弃权表决意见。

(四)表决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获得的表决权数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表决权数相同,且造成按获得表决权

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表决权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表决权数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获得表决权数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再重新

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获得表决权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下述第(六)款执行。

(六)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

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

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从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之

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empirenews.page--]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义务、任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

者私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禁止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或私自以承

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联的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

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物资),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十二)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

品,使公司遭受损失;

(十三)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

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四)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亲友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

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五)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六)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十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八)不得协助、纵容侵占公司的资产;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确定。

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前擅自离职,在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未依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质)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empirenews.page--]

(一)股权投资、股权出售、资产臵换、债权或债务重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30%以上;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四)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30%;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30%。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租入(出)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30%;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七)受(委)托经营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资产抵(质)押

资产抵(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由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为同一对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还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对外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十二)申请银行授信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5%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上述交易审批权限既可单次使用,也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使用。累计计算的标

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包括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非现场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关键词: 徐工机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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