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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工地拾荒被挖掘机撞伤 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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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汉在工地拾荒时,被一辆正在作业的挖掘机撞伤腿部。事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老汉将挖机驾驶员及工地承建人兼雇主双双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近6万元。近日,嘉定法院作出判决,由雇主赔偿1万余元。

徐老汉今年71岁,平时靠拾荒为生。去年3月14日上午,天空下着瓢泼大雨,徐老汉通过一处未设围墙的通道来到叶某承建的绿化工地拾荒。工地管理人员上前劝阻,但徐老汉未加理会。期间,他看到郑某驾驶的挖掘机正挖起一块废铁,就想从挖掘机背后绕过去捡拾,一不留神被挖掘机撞伤腿部,顿时血流不止。受伤后叶某支付了徐老汉医疗费6000元,但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赔偿。徐老汉遂诉讼至法院。

徐老汉认为,事发工地四周无任何围栏及安全警示标志,驾驶员郑某因疏忽大意令原告受伤,叶某作为工地承建人及郑某的雇主,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通往事发工地的通道处设有“闲人免进”警示牌。事发前一天,徐老汉也来过工地,当时管理人员已劝说其不要再来,老汉却不听劝阻再次前来,并在挖掘机开动时从后面冲过去捡废铁,完全是老汉自身原因造成了本起事故,他们已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施工工地是一个较为危险的场所,却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屡次至事发工地拾荒,并在光线暗淡的雨天进入该工地而导致被撞伤,所以应对自己的伤害负主要责任。被告未在通往工地的通道处设置围墙,也无证据证明其设置了警示标志,在工地管理上存在瑕疵,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郑某虽是直接侵权人,但事故发生在他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依法应由雇主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被告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关键词: 事故 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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