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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顾客挖掘机 最后达成共识修理厂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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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大兴区观音寺辖区内一家汽车修理厂的法人,姜某是梁某汽车修理厂的老顾客。2010年5月姜某将一辆挖掘机送到梁某的汽车修理厂修理, 2010年6月的某天早上,修理厂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被盗,该修理厂法人梁某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随后的几个月内,姜某看挖掘机找不回来,便要求修理厂赔给自己挖掘机,梁某觉得自己已经报案处理了,修理厂只管维修,不管包赔。双方争执不下,姜某便找了兄弟朋友多次到汽车修理厂“理论”,对修理厂的声誉和营业造成了影响。梁某无奈之下找到观音寺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

根据《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的修理厂存在对挖掘机保管不善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并现场履行。

关键词: 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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