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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窃取挖机\"大脑\" 造成损失两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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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之时,合伙窃取挖掘机“大脑”,9月8日,河南光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10月17日2时许,向某等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光山县文北路路口,张某望风,向某、龚某将停放路边的一台日本产“小松”牌黄色PC270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撬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369元,盗窃过程中造成挖掘机损失价格为22536元。

法院认为,向某等三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犯罪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PC270 小松 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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