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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兼雇员开挖机受伤 三合伙人闹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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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老赵出了一场意外,不仅伤了身体,更伤了他的心。

去年,老赵和老王、老陈合伙买了一台挖掘机。由于老赵以前就是开挖掘机的,机器买来后,三个人一商量,决定挖掘机就交给老赵开。平时,除了正常的业务分红,老赵还另外领取一笔操作员的费用。6月份,在一次作业时,老赵意外出了事,左腿骨折了。入院治疗后,先后花掉了好几万元。老赵觉得,自己是在干活时受伤的,应该算工伤。但是两个合伙人并不认可,“我们是合伙,不是雇佣关系,怎么能算工伤呢?”如今,为了这笔费用,三人的关系闹僵了。

律师说法

老赵、老王、老陈是民法上的个人合伙关系,即依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老赵是合伙人之一,同时又担任个人合伙的司机,兼具雇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老赵的损失应先由个人合伙积累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关键词: 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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