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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不当 扣挖掘机49天遭索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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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误挖土地,而一对农民夫妇却维权不当,将挖掘机扣押49天。近日,这对夫妇收到了鹿寨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他们要赔偿施工方的停产损失及误工费13.4万余元。

赔偿谈不妥扣下挖掘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安公司”)受柳州东城投资开发公司委托,在雒容镇承建临时道路,并于今年3月18日开工。半个月后,施工人员姚某驾驶一辆挖掘机正在施工,不慎将尚未被征用的当地村民覃某、李某夫妇共同经营的土地,误挖了48平方米。

当日,覃某、李某夫妇在其他村民的支持下,将二安公司的挖掘机拦截并要求赔偿6万元,因该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双方差距过大无法协商。随后,覃、李将挖掘机予以扣留,并在挖掘机旁搭建一个临时工棚,对该挖掘机进行24小时把守。

调解未成功村民遭索赔

事发后,雒容镇征地办、柳东新区处纠办、雒容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因覃、李提出的请求过高,及受到一些村民不理智言行的干扰而调解未果。为此,二安公司在5月11日向鹿寨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覃、李及村民廖某等13名被告退还被扣押的挖掘机,并赔偿挖掘机49天台班损失12.25万元,及管理人员误工费1.2万元。据了解,被扣押的挖掘机属二安公司临时租用,每天租金为25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二安公司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退还被扣押的挖掘机。鹿寨县法院在5月18日执行完毕,将挖掘机返还二安公司。覃、李夫妇没有作任何辩解,其他部分被告则辩称,事发当时他们并不在村里,没有参与扣押挖掘机,认为二安公司的诉讼侵犯他们的名誉,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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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无理维权需妥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覃某、李某因其经营的土地被二安公司施工损毁,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处理。双方协商未果,覃某、李某扣留二安公司租用的挖掘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扣留的挖掘机,应当予以返还。因挖掘机属投资大、回报率高的生产工具,被告扣留原告挖掘机期间,致使原告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虽未造成挖掘机的损坏,但造成的停产损失和误工费,有租赁协议、工资表等证据证实,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扣押挖掘机事实认定问题,覃某、李某认为不是扣押而是保管,因没有委托事实存在,即不负有保管义务,无权占有或干预权利人正常行使经营使用权。从庭审查明情况看,相关部门调处过程中,被告也明确表态未达到其赔偿的要求就不放行,且进行24小时把守,由此可以判定被告实际扣押原告挖掘机事实的存在。

关于赔偿主体问题,因扣押挖掘机的事实,是二安公司误挖覃某、李某夫妇的土地,后者提出过高赔偿数额引起,覃某、李某夫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确认覃、李夫妇的行为构成侵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安公司起诉的其余11名被告,对参与扣押挖掘机的事实予以否认,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未能充分证实其余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覃某、李某承担赔偿义务后,发现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的,可以依法追偿;而其余部分被告要求二安公司赔偿名誉损失、误工费并赔礼道歉,不属此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

关键词: 事故 挖掘机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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