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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赔偿雇主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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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工程机械网原创】中国的挖掘机用户多为个体私人老板,由于工程机械不同于机动车,没有完善的保险理赔制度,用户也往往不会主动去申请投保,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意外发生,“自己负责,自己赔偿”占多数情况,而下面这个案例,则告诉我们,挖掘机也应该考虑参加投保,这样在遇到意外情况的时候,可以有效为您分担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受人雇佣的宋某在一次事故中意外死亡,雇主赵某向宋的家属赔偿22.9万余元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20万元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赵与宋是雇佣关系、宋的死亡是工伤为由,拒绝赔偿,赵遂向法院起诉。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赵保险金20万元。

2008年5月,赵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某公司租借了一台小型挖掘机,同时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并支付保费。该保单扩展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同年11月,赵雇人操作挖掘机发生意外事故,受雇在现场指挥挖掘机作业的宋不幸身亡。

被告在审理中提出其承保的财产综合险扩展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信守并履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将雇主对雇员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双方订立合同时,被告也没有就此主张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负保险赔偿责任。

法庭同时认为,被告所负保险赔偿责任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以内,以原告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原告对死者家属已履行的赔偿金额来确定。法庭认为,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只要不损害被告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一:工程机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凡用于建筑、道路、桥梁、管线等陆上工程建设的各类工程机械,均属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物范围。
第二条 保险标的物的所有人、抵押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均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
三、空中交通工具坠落;
四、载运保险标的物的非商业性运输工具撞物、倾覆、平行坠落、沉没。

第四条 在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物在被有资格的操作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固定建筑物倒塌;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物所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损坏,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暴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核子污染及各种污染;
三、地震、海啸、海潮、火山爆发、山体坍塌、山石坠落;
四、由于打桩、机械自重、地下作业或挖掘工作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
五、自燃;
六、政府征用、没收、销毁;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或违法行为;
八、保险标的物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物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它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却剂等直接所致保险标的物的损毁;
二、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物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物因正常运行而引起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孔蚀、锅垢、变质及其它损耗;
五、保险标的物在地面之下或载浮于水上使用时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六、保险标的物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毁或灭失;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清点、盘存时或例行检修时发现的损失;
九、因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致的任何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单规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第九条 保险标的物使用年限在二年以内的,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物的重置价格确定。保险标的物使用年限已达二年以上的,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保险标的物的重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年折旧率为10%~30%,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照保险人《工程机械保险费率表》中相应费率确定。

免赔率及最低免赔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及每次事故最低免赔额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每次事故的最低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二者中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全额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保险标的物。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工程机械操作和保养规程,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和保养规程进行工程机械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物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物地址变动、保险标的物危险增加、保险标的物权力转让、保险标的物实施抵押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对损失情况进行查勘,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15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
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物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30%。若受损保险标的物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二十二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出险通知书(赔偿申请书)、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发票、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及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向保险人提出先行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条款
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物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如本保险合同所保保险标的物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的,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自
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到期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扣除已到期保险费后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三十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释义:

重置价格:是指重新置换与保险标的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相类似的机械新产品价格。该项价格应包括购置新产品的出厂价格、运费、关税、安装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按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empirenews.page--]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自燃损失险

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 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关键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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