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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机手状告机主 法院出面调解双方终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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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晚7时许,正在家吃晚饭的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泗汾法庭副庭长张华生接到了一个电话,里面传来焦急的声音:“张法官,我是杨新建,左金文的家人已经将左金文抬到我家,声称要在我家过年……”张庭长听完杨新建的诉说后,连忙在电话中劝说他保持冷静,不要和左金文的家人起冲突。接着打电话给左金文的委托代理人,要他劝说左金文的家人不要冲动,等法官到现场进行处理。

放下电话后,张庭长立即叫上一名同事驱车赶往离城三十公里外的杨新建家。

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4月被告杨新建、杨冬雄合伙购买了一台平板车和一台挖掘机,并雇请了原告左金文为司机。4月11日左金文驾驶平板车到工地运挖掘机时,因平板车陷入工地的松土坑内,左金文就要被告杨新建驾驶平板车,自己驾驶挖掘机把平板车推到工地边水泥路的上坡处。为将挖掘机装载上平板车,杨新建将平板车驶到水泥路的下坡处。左金文将挖掘机装载上平板车的货厢后,刚站上平板车驾驶室的左踏脚板,突然平板车开始滑动、溜坡,最终失控撞到道路左侧一墙角,左金文被摔出并受伤。

左金文当即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左金文的伤情为重度颅脑挫伤,并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左金文在医院救治期间,杨新建、杨冬雄为其共支付了18万元医药费。之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左金文遂于2010年2月1日向醴陵市法院起诉,要求二杨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醴陵市法院受案后,于2010年2月8日到驻醴陵市大障镇人民政府巡回办案点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二被告同意积极赔偿,但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赔偿到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后,原告及其家人心有不甘,遂发生了上述那一幕。

张副庭长赶到杨新建家,看见其客厅里摆放了一张门板,左金文躺在门板上,旁边围了二十几个人,而杨新建的家人则全部站在房间门口,双方对峙着,气氛十分紧张。他找到在场的村组干部,要求他们控制住双方的情绪,并赶忙把原告左金文的妻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新建、杨冬雄叫出来,分别做他们的调解工作。

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张副庭长一方面严肃的向左金文的家人指出他们闯入杨新建家中的违法性,并要求他们检讨原告左金文对于事故发生存在的重大过失,以及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想办法治疗原告的情形,合理决定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向被告杨新建、杨冬雄阐法释理,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针对原告的伤情,换位思考,积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予以赔偿。

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新建、杨冬雄共同赔偿原告左金文26万元,当场支付10万元,余款则在一年内付清。当张庭长将二被告从家中拿来筹集好的10万元清点完毕,交到原告左金文的手中时,已经是大年三十的凌晨一点了。

临出门时,原、被告一再向张副庭长表示了感激之情,感谢法院的调解,化解了这一触即发的矛盾,让他们双方都能安心过年。

关键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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