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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从墙内向外倒泥土 墙外工人被砸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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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外的工人李东(化名)正在淮安某橡胶公司大门口贴大理石面砖,墙内的挖土机却向外倒起了泥土,大量泥土、石块砸伤了李东。他的胸椎、腰椎骨折,被鉴定为十级残疾。围绕着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赔偿问题,由于未能达成协议,李东把包工头张新年(化名)及淮安某橡胶公司起诉到清浦区人民法院。

  墙内飞来的泥土,把墙外的工人砸成十级残疾

  2008年7月,淮安某橡胶公司进行装潢,就和包工头张新年口头约定,由其承揽地面平整、铺设停车场地砖、安装下水道、砌后围墙等业务。后来,张新年将地面平整、挖下水道工作交付刘某施工。同时,该公司将大门口贴大理石面砖的业务交由周某承接。周某选中一款大理石面砖后,就找到在开发区某市场从事面砖安装业务的李东,约定以每平方80元价格由其安装该公司大门口的大理石面砖。

  去年7月27日上午,李东开始到该公司贴面砖。就在同日下午3时许,李东做工时,在该公司院内施工的挖掘机从院墙内向外倾倒泥土,将正在工作的李东砸伤,挖掘机司机系刘某手下的工人。李东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椎、腰椎骨折。李东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5663.12元,其中,张新年支付4900元,剩余10763.12元由李东自己支付。2008年8月,李东诉至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新年和该公司赔偿医疗费1.1万元。2008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新年和该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0763.12元。但张新年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东出院后,经相关单位鉴定为因脊柱损伤遗留腰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这给他的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于是,今年6月份,李东又把张新年、淮安某橡胶公司起诉至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3236.4元、误工费15680元、护理费6272元、交通费1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营养费1335元、残疾赔偿金147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85.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1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误工费不按农民而按建筑装饰业算,公司承担30%赔款责任

  对于李东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赔偿,张新年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李东所主张的误工标准,他表示不能接受。

  法院认为,李东的户口性质虽然为农民,但他从2006年下半年起被淮安经济开发区南方市场某石业经营部雇佣,长期从事石板装潢张贴业务。因此,误工费应该按照建筑装饰业的标准来计算。参照2007年度建筑装饰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589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为31周,经计算李东的误工费为11646元。

  淮安某橡胶公司称,该公司与张新年是承揽关系,与李东的雇主周某也是承揽关系,并对李东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方面,挖掘机驾驶员从院墙内向外倾倒泥土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对院墙外的他人造成危险,但其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在没有确保院墙外无施工人员情况下向外倾倒泥土,从而致原告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张新年作为下水道等工程的承揽人,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张新年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且无从事建筑行业施工资质。淮安某橡塑公司对此没有严格审查,对承揽人的选任亦存在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且与张新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张新年赔偿李东各项损失合计35684元,淮安某橡胶公司赔偿李东各项损失15293元。

关键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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